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
4月7日,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日前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保证学生休息、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稿分为总则、保护范畴、保护制度、特别保护、保护机制、支持与监督、责任与处理、附则等八个章节。
其中,在保护范畴章节,意见稿就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等十一项作了规定。意见稿明确,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在保护制度章节,意见稿提出校规管理、教学管理、读物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教师管理、校车管理、网络管理等十二项规定。针对网络管理,特别提出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在特别保护章节,意见稿提出八条相关规定,包括防控要求、预防欺凌教育、预防机制、欺凌制止、欺凌关注、欺凌处置、防治性侵、入职查询。要求学校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与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教师应当关注由于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在入职查询方面,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此外,意见稿提出,校长是学生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开展保护工作。学校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辖区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方式、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