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联手抵制“剪刀手”,影视短
4月9日,73家影视传媒单位发表联合声明,抵制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声明矛头直指影视短视频“剪刀手”。联合声明带来了业界震动,也引发了广泛争议。那么,对于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应当“一刀切”,合法使用影视作品内容的边界又在哪里?
影视作品不是短视频“素材库”
本次联合声明的发起方包15家影视协会、5大长视频平台以及53家制作公司。声明指出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时,应检视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声明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对侵权内容予以举报、删除、屏蔽,共同预防、抵制侵权行为,共同维护影视行业的合法权益。
“短视频追剧”现象目前在网上非常普遍,对于很多时间精力有限的网友来说,通过观看“切条”或剪辑过的短视频,可以利用碎片时间完成追剧,而在长视频平台观看完整的影视内容还需要付费。在网上,几乎所有热门影视剧,都有被解构重组为几分钟时长的精华版,除了“五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视剧”这种搬运剧情的短视频,也有搞笑版、吐槽版的剪辑,一些“剪刀手”也通过常年发布此类短视频成为头部大号。
此前,多家长视频网站公开表示,短视频切条对长视频平台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广电总局也出台过《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针对经典文艺作品的“二次创作”,该通知更是着重强调,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记者发现,虽然联合声明已经发布一周有余,但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大量影视娱乐博主仍在发布各类影视作品剪辑短视频。还有影视博主表示,很多“二次创作”短视频给影视剧本身带来了实时热度,如今平台方与片方联合封杀,有种“过河拆桥”的意味。
针对联手抵制“剪刀手”所引发的争议,法学博士、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律师表示,虽说短视频以其简洁、有趣的特质,容易吸引大量观众观看,确实有可能因短视频的传播而给原影视作品带来流量,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改编及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不接受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影视剧原作绝不是短视频可以随意取材的“素材库”。
“价值转换”构成“合理使用”
“二次创作”也可以称为再创作,是指自然人使用了已公开发表作品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包括了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而这些作品就称为“二次创作物”。
一般情况下,“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侵权,首先考虑是否能够构成“合理使用”情形。按照《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种情形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常亮律师分析说,短视频中插入原影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视作一种引用行为,但如果要构成合理使用,还需要满足几个核心要点,其中包括使用目的是“介绍或评论作品、说明某一问题”,也就是说短视频内容不能单纯地展现原影视作品本身,而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这样,原影视作品在引用后的功能或价值就发生了转换。
而如果短视频作者对影视剧片段进行整理和编辑供观众观看,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这种使用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属于《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此外,“合理使用”的程度必须是“适当引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考量原影视作品在短视频中所占的比例大小,引用的部分占原影视作品的比例大小,来判定在引用数量、次数上是否已超过了为介绍、评论、说明所需的必要限度。
常亮律师认为,短视频作者在引用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中要避免单纯的展现影视作品的画面,应当达到“价值转换”的效果,让用户在看完作品后更多记住的是短视频作者的介绍或评论。同时,短视频的时长不宜过长,应当以短小精悍为标准。他也建议,应当认可短视频兴起为影视业发展带来的正面价值,为了影视作品和短视频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合规合法、有效快捷的授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