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28年”事件姚策生父
针对“错换人生28年”事件当事人许某控告郭某宽、杜某枝夫妇等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1年3月15日,许某委托其表弟王某涛到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称:郭某宽、杜某枝夫妇及医护人员郑某、郭某志故意换子涉嫌刑事犯罪。同日,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受理该案件。
接报案后,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及时成立调查组,对郭某宽、杜某枝等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进行调查核实。其间,调查组克服事件年代久远、相关线索匮乏、涉及当事人难以查找等困难,组织警力赴河南省驻马店市,重点调查了郭某宽、杜某枝夫妇养子郭某实际出生时间为1992年、户籍信息登记时间却为1995年的问题,经调取驻马店市驿城区卫健体委档案资料,证实郭某宽、杜某枝夫妇于1993年8月18日经原河南省驻马店地区计生委审批同意生育二胎,于1995年8月23日为郭某申报户口;组织警力赴河南省兰考县,重点调查了郭某宽与郭某志二人关系问题,经查询户籍信息、家族族谱、走访村干部及村民,证实该二人无亲属关系;组织警力询问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涉及医护人员、同期孕妇等相关人员,发现当时该医院在婴儿管理上,采取统一样式的襁褓,并在襁褓外捆扎统一样式的圆牌,仅以圆牌上注明的床号对新生儿加以区分,通过查询调取原始病历档案及妇产科管理规章制度,发现当时该院存在诊疗行为不规范及管理混乱的问题。另外,调查组还组织警力赴北京市、江西省九江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展了调查取证。
2021年4月7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2021年4月8日,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向控告人许某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将不立案理由通知许某,告知许某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
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2021年4月21日
↑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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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关于“错换人生28年”事件有关情况说明
“错换人生28年”事件发生以来,河南大学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事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审判,依法依规解决问题。
目前调查工作已告一段落,现将舆论关切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婴儿标识问题。医院1992年使用统一配置的消毒抱被,抱被外系有对应产妇床号的圆牌,以此识别婴儿身份。
2、关于乙肝产妇隔离问题。根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2004年、2013修订版,均未要求乙肝孕产妇及新生儿单独隔离。杜某枝在手术室剖腹产,许某在产房自然分娩,两人生产场所不同,也不住在同一病室。
3、关于婴儿护理问题。医院实行母婴分离管理,病房与产房为两套护理人员。婴儿出生后,称重、包裹,经产妇过目后,进入婴儿室集中管理。当时婴儿室三班值班,当班护士负责接生、新生儿洗澡、换被服及人工喂奶。婴儿每天洗澡一次,由两位护士负责,一位负责洗澡,一位负责包裹,洗完后由护理人员将婴儿送回婴儿室。
4、关于病历档案问题。临时治疗单根据病人需要开具;长期治疗单如未发生治疗变化,可延续执行,不需要每天开具。杜某枝病历材料页数与病案袋上记录的病案页总数相符。
但杜某枝病历中存在住院号、床位号错误、无首次病程记录、缺失乙肝表面抗原化验单等问题。手写病历中,杜某枝病历号原为155849,病历中出现的155489系笔误,医院无155489住院号;据工作人员回忆,病人入院时可能安排的是15床,后调整为16床,工作人员将15床号划掉后重新书写16床位号,患者的真实床位号为16;对于无杜某枝首次病程记录,调阅同时期病历,发现存在类似情况;对于杜某枝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化验单丢失问题,具体遗失原因因年代久远现已无法考证。
5、关于赔付问题。依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终238号、239号判决书,淮河医院在规定时限依法进行了赔付。
6、关于医院职工身份职务问题。医院职工郭希志于1988年至1996年在妇产科工作,2008年12月退休。1992年,郭希志为妇产科办公护士,非护士长,不参与产房护理工作。“错换人生28年”事件发生以来,郭希志一直在积极配合各方调查。潘婷婷与郭希志系母女关系,为医院药学部办公室普通职工,未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其丈夫非医院职工。医院“张鹏”同名职工共有四人,其中与郭希志同发论文张鹏所在科室为核医学科,并非医院新闻发言人、医患办主任张鹏。
河南大学将以此为戒,开展以案促改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此事件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2021年4月21日
↑河南大学微博截图
原标题:“错换人生28年”事件郭氏夫妇涉嫌犯罪?警方通报
值班主任: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