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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路咬耳朵案一审宣判 被告

文章类(审核:佚名 原作:佚名)  投稿:佚名2021-03-25 10:39
巨鹿路咬耳朵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获刑2年半

巨鹿路“咬耳朵案”昨日(3月24日)一审宣判。

3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获悉,当日上午,该院对被告人王某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令王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和李某各项损失58283.33元和6154.1元。

上海黄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6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巨鹿路158号门口处,醉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等人发生冲突,王某将马某推倒在地,并对其撕咬。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李某见状上前劝阻,王某遂将李某左耳咬伤。公安机关经侦查,于7月16日将王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所受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李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将王某提起公诉。期间,被害人马某和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海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二人轻伤,其中一人另有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王某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两名被害人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害人实际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以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法院依法对具体赔偿数额作出了判决。两名被害人后续治疗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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